李某因患病需要回家治疗,公司却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他向公司表示需要了解公司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具体规定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
法律分析
最近,员工李某打电话给公司,他表示自己已经工作了四年,因病需要回家治疗,而公司却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他想了解公司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中规定了职工的医疗期:具体规定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从以上相关规定看出,公司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和《条例》规定。劳动者从被录用上班的第一天起就受医疗期保护。你工作了4年,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生病期间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与条例:医疗期保护与劳动合同解除
医疗期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保障了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休息权利。而劳动合同解除则是劳动法中的另一重要规定,它保障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在医疗期和劳动合同解除中,劳动者应该注意哪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医疗期是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享受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医疗期:一、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工作满九个月以上,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工作满八个月以上,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工作满二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连续工作满七个月以上,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其次,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医疗期和劳动合同解除中,劳动者应该注意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应该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以免影响工作进度和用人单位的运营。其次,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应该注意法定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以避免因工作原因导致医疗期或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因为员工因病需要回家治疗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同时,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应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员工非因工致残或被鉴定为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因此,公司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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