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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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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要点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的要点总结

1、定义

(1)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转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4)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相关主体

(1)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3)受让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1

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3、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4、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机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5、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

6、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7、农村土地流转的主管机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2

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8、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需提交变更的书面请求、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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