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规定及请求权主体:未达法定婚龄、重婚、近亲结婚等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夫妻权利义务;请求权主体包括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重婚案件可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其他仅限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
法律分析
一、无效婚姻时效怎么规定的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重婚。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确认请求权的主体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关于近亲属的认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除了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范围包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当事人可以协议处理或者由人民判决。此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限于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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