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原审原告、上诉人、民事再审申请人)王,男,x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诸城市锻压机床厂退休工人,住诸城市新华社区*号楼*层*室
答辩人王与橡胶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都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现针对橡胶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王民事再审申请书第一项请求,与xx公司的第一项请求相同,都是申请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但申请撤销的事实理由与xx公司的无理请求截然不同。
答辩人申请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的事实和理由,详见答辩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以及对《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等系列证据的详细说明。
答辩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原始证据总计42份,显然不是重审判决和终审判决中认定的仅此一份入库单。现对有关证据简述如下:
证据《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这一标题已明确证明:该明细表只是xx公司应该付给答辩人王账款,分明不是与王结算清单,重审判决却将《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认定为双方的结算清单,并瞒山过海,从答辩人提供的其余41 份原始证据中只挑选“证据十一”即x年4月20日的入库单作为唯一欠款依据作出荒唐判决,理由是该入库单的供煤在《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中无记载。而事实是:答辩人早在x年9月14日提供的“原告王证据目录及证明的事实”这份材料中明确指出:《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漏记王持有供煤证明条的供煤总计20xx.86吨、金额377191.35元(包括证据 11—14中的供煤4批:196.25吨、金额36306.25元;907吨、金额168477.25元;607.61吨、金额112407.85元;300吨、金额6万元)。同时还指出该明细表漏记证据18—21供水泥欠款总金额11040元、漏记证据38—39代运设备轮胎的运费两笔计款2948.50元、漏记证据22—23和证据36中逼迫王退回现金9370元。合计漏记总金额400549.85元。而重审判决却只认定其中3万余元的一张供煤欠款条作出枉法裁判。终审判决无视答辩人提供的42份客观证据,以“王与xx公司对双方间的煤款结算问题若有异议、可待其证据完善后另行处理”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
二、x公司请求判决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事实如下:
x年3月,答辩人王被xx公司财务科以超支供煤款为由扣留7天期间,该财务科科长张某告知答辩人:先交钱,等以后找到供煤欠款条后再对账结算,该退的全部退还。答辩人为尽快摆脱眼前遭受的,被迫到处借款退钱。后因借不到现金,又被逼迫供煤、供水泥、代运设备轮胎抵顶所谓超支款,一直持续到x年9月29日。随后,答辩人便连续到xx公司财务科要求查看原始账目和记账凭证,xx公司财务科科长只把单方抄录的《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交由答辩人自己核对。答辩人因没有找到因搬家导致下落不明的供煤欠款条等有关证据,便以不可能超支款为由,再次要求按原始账目和记账凭证进行对账结算,仍遭拒绝。
随后,答辩人只得按照—x年期间被xx公司财务科逼迫退回的现金、供煤、供水泥等总计款24万余元,于x年秋,到诸城贾悦法庭起诉xx公司先退还该欠款。
x年11月18日,诸城贾悦法庭作出“驳回原告王起诉”的民事裁定。
x年,答辩人第二次到诸城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后,却拖着不给立案。直到诸城x委于x年初把答辩人的上访信批转给诸城院长后,才于同年4月立案审理。
x年下半年,因在民二庭审理期间阻力重重,本案主审法官主动要求答辩人申请她回避。为此,答辩人以民二庭庭长彭某曾于x年采纳xx公司虚假欠款条伪造()诸皇经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
民二庭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为此,院长决定由本院城关法庭审理本案。
因答辩人王根据新的证据把原起诉欠款额增加到一百多万元,诸城便将本案移送到xx市中级立案审理。
x年元月2日,答辩人王到xx市中级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院按一审民事案件办理了立案,案号为()潍商初字第10号。
x年9月1日,xx市中级又将本案退回诸城另行立案。为此,王重新书写民事起诉状递交诸城,案号为()诸商初字501号。
x年6月9日,诸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王欠款本息总计360047.25元。双方均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潍商终字第529号。
x年12月6日,xx市中级以“涉案的()诸皇经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是否生效及调解内容履行情况不明”等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x年10月10日,诸城作出重审判决,判决由xx公司偿付王欠款36306.25元、利息18798.24元。双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x年8月13日,王收到xx市中级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书落款时间是x年3月2日)。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xx公司请求再审驳回答辩人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请求xx省高级人民在本案再审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xx公司第二项再审
请求,全面支持答辩人王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
再审申请人:王
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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