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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