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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规章制度 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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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制度,包括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 人民的组织和职权

  根据现行和人民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专门人民和最高人民。各级各类人民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根据需要设置。

  1、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

  根据《人民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包括县、自治县人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在直辖市的中级人民、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指令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基层人民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

  (2) 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再审。

  根据人民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级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下级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有权审判对海事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④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 专门人民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等专门。

  军事设三级:基层军事,大军区、军兵种军事,中国人民军事。

  中国人民军事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海军、空军军事,二炮军事,总直属队军事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其职权是:

  (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 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各省军区军事,海军舰队军事,大军区空军军事,在京直属军事等,其职权是:

  (1)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2) 上级军事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海事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 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 19年5月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海事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裁决的案件等。

  (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铁路运输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它主要审判下列案件:

  (1) 由铁路机关侦破、铁路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共有12类,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铁路运输起诉的侵权纠纷等。

  3、最高人民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最高人民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

  对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2)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对高级人民、专门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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