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离婚犹豫期为30天。夫妻关系破裂后,双方需分居一段时间接受婚恋辅导,以冷静思考离婚决定。该制度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离婚登记申请提交后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撤回申请。
法律分析
离婚犹豫期新规定有三十天。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犹豫期是指夫妻关系表现出破裂时,行政部门强制介入使双方分开居住一段时间,由相关人员给予婚恋辅导,给夫妻双方充分考虑以作出二次决定的期间。
为了抑制社会逐年上涨的高离婚率,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应当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减少冲动型离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拓展延伸
离婚犹豫期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离婚犹豫期是指在申请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夫妻双方可以重新考虑离婚的决定。离婚犹豫期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在某些地方,离婚犹豫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即在犹豫期内,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而在其他地方,离婚犹豫期可能仅作为一种婚姻保护机制,并没有法律强制力。适用范围也因地区而异,可能涉及婚姻状况、婚姻年限、是否有子女等因素。因此,了解所在地区的具体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了解离婚犹豫期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结语
离婚犹豫期的新规定为三十天,给予夫妻双方重新考虑离婚决定的时间。离婚犹豫期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因地区而异,需要了解具体法律规定。了解离婚犹豫期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减少冲动型离婚具有重要意义。在申请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在犹豫期内重新考虑离婚决定,以确保做出明智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