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二三四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管辖

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管辖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主观:

下列民事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 的 人民管辖 ;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 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便可在女方所在地起诉,像你们这种情况 判决离婚 的可能性很大,如需帮助,请联系我。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Copyright © 2019- howto1234.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