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免责情形及医务人员保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医疗事故不包括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措施、抗洪救灾中的紧急避险、未立即采取措施的法定缺陷、过度或不必要治疗、对危重病人缺乏认识、擅自变更治疗方案、使用未核准药物、不良后果的不可预料性等。医务人员可通过积极举证证明无过错,医疗机构可申请鉴定以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为由免责。
法律分析
在以下情况下,不视为医疗事故:
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其他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在执行抗洪、救灾、以及其他抢险救灾措施过程中,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4. 在发现或者消除法定缺陷或者隐患后,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5. 在患者原有疾病的情况下,过度治疗或者不必要的治疗,造成患者身心损害的;
6. 在现有医学知识下,对危重病人或者重大疾病缺乏认识,或者不能准确判断疾病风险,盲目开展治疗,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
7. 在治疗过程中,擅自变更治疗方案,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
8. 在治疗过程中,擅自使用或者注射未经核准的药物,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
9. 在治疗过程中,擅自使用或者注射未经核准的或者已经停止使用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
10. 在治疗过程中,擅自进行过度治疗,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医务人员在纠纷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医务人员可以利用积极的举证行为证明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排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担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主要有因患者特殊体质导致发生医疗意外,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发生无法预料且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等,医疗机构可以申请鉴定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结语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者由于患者原有疾病或者过敏原所引起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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