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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应向谁主张偿还债务?

来源:一二三四网


公司分立后债务归属的原则:一是根据公司与债权人的约定,债务归属于其中一家公司;二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除非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分立前的债务。

法律分析

一、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请求偿还债务

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一)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

(二)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与债务追偿问题。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与债务追偿问题涉及到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首先,债权人应仔细审查公司分立协议,确认债权是否受到分立协议的约束。其次,债权人应向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务,确保其权益不受影响。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分立后的公司协商达成债务偿还协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债务。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身权益。总之,公司分立后,债权人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并寻求合法的债务追偿途径。

结语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的债务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特定情况来确定。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分立后的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债权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应仔细审查分立协议,主张债务并采取合法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可以与分立后的公司协商达成债务偿还协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债务,并寻求法律援助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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