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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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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合同效力待定 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民事行为能力人 签订的与民事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签订的合同 ; 3、没有处分权的人签订的处分财产的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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