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在法律上通常是由行使的。行使逮捕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的刑事案件(即被害人及其亲属起诉,如不告不理的侮辱、诽谤案等,或有证据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等),另一种就是,审理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时,对于未被逮捕的,决定逮捕。因此,的逮捕权是一经决定,机关就得执行。你说的不批捕的情况,如果是“已经批捕了,机关也已经关了人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应当更变或解除逮捕吧。这种情况通常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等有期徒刑以下刑法,或羁押超期,或无罪等情况,这时按法律规定来说是应当立即解除逮捕,而不能以任何借口关押。另外,还一种逮捕是机关关了人,提请批准,决定不逮捕的情况。通常来说,只要,决定不批捕,机关就应当是马上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那怕机关认为决定有误,要申请上一级复议也一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7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30天】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0+7=37天】第七十条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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