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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中的护理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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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工伤职工需要护理时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护理费,并且根据生活护理等级不同,标准也有所不同。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负责赔偿的项目。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劳动者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工伤,可以享受的护理费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计算护理费待遇的主体和标准,分为以下两类:

(一)、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二)、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三)、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1)、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的,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认定工伤赔偿的项目

(一)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护理费(护理人工资或护工工资)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赔偿的部分

1、交通费(实报实销)

2、伙食补助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离退休5年内的,如果劳动者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3为理由而提出解除的每年递减20%

综上所述,劳动者工伤可能会导致职工丧失生活能力,因此此时才需要做出护理费方面的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结合丧失自理能力的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按照生活自理能力从低到高,可以获得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至50%经济赔偿。

对于工伤待遇中的护理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本人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或者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其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为工伤职工本人直接受到的损害,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为辅助器具购置、安装和维护费用。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医疗费和护理费计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因此,工伤职工可以获得护理费的赔偿,而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结语

总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而生活护理费的支付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护理依赖程度来确定,参照相关规定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在日常生活中,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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