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的,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法律规定上级人民对于原审所作出的判决,其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重新审判。但是对于其他应发回重审的不受次数的。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发回重审的,一般是3个月,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再审发回重审的,审理期限是两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第3种观点: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期限三个月。案件当事人就其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该案件被发回重审后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事诉讼发回重审情形有:1、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2、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应当裁定发回重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如下:(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发回重审刑案件的程序如下:1、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重新设置案件编号。再审案件的发生是二审依法对一审案件进行监督的结果。原审是否受理,以程序是否终结为依据,不以判决文书是否有效为依据。二审程序已经受理后,案件重新审理。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根据重新审理的案件重新编号,并根据案件被发回的时间,按照立案收到案件的先后顺序,决定重新审理。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列号。至于复审程序,则不必在案件编号中体现出来,可以在复审文件中体现出来;2、立案后发回再审案件的文件,不得按照第一审程序规定的文件类型送达。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在案件重新审理后,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将变更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与一审案件相同;3、重新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原为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者由上级人民提起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综上所述,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四十一条【重审审限】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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