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
2、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为居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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