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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规定

来源:一二三四网


实施日期:2022年07月29日

失效日期:2024年08月0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宣传工作的通知》(粤教助办函〔2017〕54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4号)《广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穗教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资助面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300 元。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二、资助对象

(一)优先对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符合国家相关的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

2.持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五保供养证 》 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 特困职工证 》。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

(5)因公牺牲、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有相关证明)。

(6)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扶贫手册)。

(7)部分地区户籍儿童,如国家核定的680个贫困县,老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户籍、少数民族(有当地街道(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二)对有荔湾区户籍又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就读大班的适龄儿童给予资助。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荔湾区户籍。

2.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

3.就读学前教育大班的适龄儿童。

(三)经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登记设立的幼儿园为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和特殊儿童提供扶助教育的工作给予课时补助。课时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幼儿园是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

2.接收儿童持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

(2)本人持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

三、资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

每学期幼儿园向家长广泛宣传资助,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监护人按照区教育局每学期关于做好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的工作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填写基础信息和资助项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申报工作。

(二)审核

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资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教育局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幼儿名单在本园宣传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审定

公示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审定。

(四)发放

审定通过后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相关幼儿园账户,相关幼儿园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给受助申领人。

四、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本规定第二点第(一)项条件的幼儿,按每人每学期2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二)对符合本规定第二点第(二)项条件的幼儿,按每人每学年4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三)对符合本规定第二点第(三)项条件的幼儿园,按每人每学期2500元标准给予幼儿园课时补助。

五、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财政结合上级下拨专项资金按承担比例配套落实。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执行本规定,确保资助顺利实施。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园长为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根据省、市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建立严格规范程序

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资助要制定规范的程序进行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四)强化资金管理

应将学前教育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落实学前教育资助,不得挪用。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减免收费等

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七)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19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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